(一)对经审查确定为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退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对经审查确定为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将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全套施工图、审图合同、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2.将经审查机构盖章、各专业审图员盖章(已实施注册的专业盖注册章)的全套施工图(二套)交付建设单位,并保证施工现场保留一套作为施工及质检的依据。
3.将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审图合同、节能设计审查表、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按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查机构应当每月定期整理汇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查证核实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五、审查机构不得自行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放松审查标准、降低审查质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审查机构所受理项目的审查质量进行每季度一次的定期抽查及不定期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审查机构有违反建设部、省有关施工图审查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机构的认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技[2005]17号)、《关于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关细则的通知》(穗建技[2005]317号)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