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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的通知

  (2)开展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自主研究。围绕创建和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重点进行政策制度建设研究,推动一系列规划、政策和指导意见的出台,积累制度建设经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重点、难点问题,开展重点领域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东部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支撑体系。
  与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适应,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等文件,并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行业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中的专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功能。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
  (二)落实文化经济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将文化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着力增加对城乡基层文化发展建设的有效投入,建立完善重大公共文化项目专项投入良性运营机制,逐步健全公共文化事业财政投入绩效考评机制。
  1.市级财政继续保障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
  “十二五”期间各级文化事业经费拨款占同级财政支出1%,文化事业经费在“十一五”拨款实绩的基础上,年均增长15~20%,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增设文化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市区群众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等,分别比“十一五”期间每年有较大幅度地增长。对列入国家、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重点剧目和昆剧列入国家、省“昆曲抢救保护扶持工程”的剧目,市、县级市财政继续给予奖励。对重大文化节庆活动获得国家、省承办资金的,各级财政予以资金配套。
  2.加大对转企改制文艺院团的财政扶持。
  市、县级市(区)财政对转企后的文艺院团投入保持不变,并且在2009年基础上逐年递增,拨款方式改为项目拨款。转企院团享受《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给予减免所得税、对增交的营业税进行补贴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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