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应将项目立项的有关资料报送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经批准立项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区(县)规划、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报建手续,企业建成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验收,并正式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生产条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从事检验和试验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生产企业的分站或分厂的质量管理纳入总站或总厂的质量保证体系内。生产企业每年与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原材料和产品检验比对验证试验。
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在进行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时,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应按照规定通过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报送生产、检验等数据。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以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卸料见证取样制作试块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并以此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