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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本市有关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以及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三) 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生产,出现质量问题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或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

  (五)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将按《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省属企业供应广州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有上述(一)至(五)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在本市供应混凝土或预制构件和从事其他相关业务,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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