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一)工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等规定,对违法发布四类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责令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的行政处罚;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停止或者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二)卫生部门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等规定,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同时报请省卫生部门撤销相关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第27号令)等规定,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经营者,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涉及篡改药品广告批准内容的,同时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
(四)新闻出版部门依据《
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新出报刊〔2009〕126号)等规定,对发布违法四类广告的报刊出版单位,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取消参评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活动资格。
(五)广播影视部门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61号令)等规定,对发布违法四类广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责令其停播违规违法广告;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吊销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