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和机关内部公开力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办好网上虚拟大厅,加快实现“外网(大厅)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大厅)反馈”,努力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政务、信息发布和行政投诉受理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大力推进机关内部公开。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防止少数人或个人滥用权力。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机关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状况等公开力度,既要公开结果,更要公开过程。建立机关干部职工参与机关建设和管理的有效途径,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三、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突出重点,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严格依照
《条例》的规定,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
《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能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增强公开的针对性,提高群众的满意度。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围绕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大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政府投资项目、公共资金管理使用,价格、环保、征地、拆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支援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完善程序,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5号),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程序,逐步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避免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对申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多个内设机构的,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答复意见统一。研究探索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评估,防止公开不当危害公共利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高回复质量。要引导公众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申请有困难的公民,受理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