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县(市、区)财政应于每月20日前结算上月补助并按计划全额预拨下月补助,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要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省对经济薄弱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后,平均按不高于1/3的比例进行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乡村医生服务转型。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要将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并具备网络结报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2011年乡村医生合理养老保障覆盖率力争达到90%,2012年实现全覆盖。各地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对乡村医生收入实行绩效考核的机制。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三、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完善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省制订实施办法,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政府在每个建制乡镇建设好一所符合功能定位要求的乡镇卫生院。对服务能力超出省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