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置医患纠纷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09〕91)以及福建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闽政办〔2009〕133号)、《三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实施意见》(明综治办〔2009〕33号),推动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协议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过失、医疗意外和医疗纠纷,经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院判决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处理医疗纠纷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分担机制。
二、全市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民办等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建立三明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三明市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审定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和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四、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市区医疗纠纷赔偿处理及各县(市)赔偿处理调度工作,并设立10个理赔分中心,分别负责市区以外的县(市)医疗纠纷处理与理赔事宜。理赔处理中心应当配备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和保险、法律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医学相关专业及法律专家组建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解、评估和协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联席会议与保险公司按照“公平公正、方便群众、保本微利”的原则,协商确定《三明市医疗责任险协议范本》,报福建保监局和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根据医疗事故赔偿统计数据、市场需求等,制定不同医疗机构的服务条款,满足医疗机构的差异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