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强化特色产业培育和集聚。根据实际,明确功能定位,培育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要立足资源优势,加速工业的发展,把城镇化和工业化结合起来,建立独具特色的工业体系。支持和鼓励中心乡镇建设产业功能区,做大做强特色块状经济,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功能区集聚。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办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到中心乡镇落户。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工业集中区,鼓励和引导中心乡镇周边的一般乡镇新建工业项目向中心乡镇工业集中区集中。对其他乡镇迁入中心乡镇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可以保持隶属关系不变、统计渠道不变、税费分成结算办法不变。

  3.加快商贸物流业发展。积极支持中心乡镇申报省商业重镇,大力引进新型零售业态加盟和连锁农产品店入驻,促进中心乡镇商贸业发展。推进中心乡镇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开拓特色农产品市场,实现农产品“双向流通”。鼓励发展特色旅游业,依托优势资源,大力发展观光农业和“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深度开发当地传统特色饮食和品牌土特产品,进一步带动当地商贸、餐饮、流通等传统服务业发展。加快发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金融保险等面向生产和民生的服务业,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可发展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

  (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增强社会事业设施服务周边农村的能力,提高中心乡镇的承载力。

  1.提升教育质量。调整优化教育布局,培植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集中财力、物力办好标准化的初中和小学,办好若干所优质幼儿园,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优质教育环境。2012年前,省试点镇的中心小学和初中完成“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市级评估验收,完成一所镇办独立中心幼儿园建设并通过市级农村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市中心乡镇也要参照此标准,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2.发展卫生事业。根据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需求。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实现房屋、设备、技术及管理“四配套”,并逐步发展为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等“六位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综合服务能力。2012年前,省试点镇卫生院要达乙类卫生院标准。

  3.加快公共文体休闲设施建设。按照规划要求,选择适宜地段建设集娱乐、休闲、健身为一体的文体休闲广场或游乐公园。推进建设文化站、图书室、体育活动室等功能一体的文体活动中心,省试点镇建成国家县级一级文化馆,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馆内必备设备总值达30万元以上。市中心乡镇建成国家县级二级文化馆,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馆内必备设备总值达20万元以上。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推进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

  4.鼓励、引导和发展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以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信息传递为主体的科技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服务体系。

  (五)加强公共服务管理。将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管理社会事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探索建立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管理体系。

  1.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探索建立公共决策的民主参与机制,积极推行公推直选、镇(乡)务公开和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利益表述、诉求、协调机制和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机制。探索试行中心乡镇规划与建设项目公开征询意见制度。

  2.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好县、乡、村三级联网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将就业服务职能延伸到村镇。针对各类就业群体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实施职业技能“订单”、“定向”培训,为中心乡镇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工人。加强技术教育、创业培训和服务,形成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落实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乡镇、社区(村)两级劳动保障平台,探索建立符合中心乡镇特点、城乡衔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体系,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4.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参照城市自然灾害防范标准,加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每个乡(村)建设1-2个应急避灾场所。完善灾害应急处置和防灾减灾机制,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减灾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六)打造舒适宜居环境。积极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活动,以此为载体,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

  1.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淘汰落后的“五小”企业,对新上的项目严格做好资源、环境论证,严控高耗能、高污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大力推广建筑节能、节水、减排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沼气池替代化粪池”,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利用太阳能。推广水旱轮作、间作套种、节水灌溉等清洁生产技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

  2.搞好环境保护和整治。加强重要水库和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强化天然植被保护恢复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染,美化村容镇貌,打造舒适宜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培养居民的环保意识,提升中心乡镇生态文明程度。

  3.做好历史文化保护。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传统街区风貌保护和文物单位修复,加强古村落、古宅、特色民居和红色故居等文化遗产的保护。结合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传统风格,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小城镇整体风貌,提升中心乡镇文化品位。

  (七)创新投资发展机制。围绕中心乡镇发展,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创造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开发机制,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发展的路子。

  1.创新投融资机制,按市场化模式筹措建设资金。通过BOT、B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中心乡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和经营。中心乡镇可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 实行项目综合开发、滚动发展。

  2.积极探索部分公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盘活国有土地,统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鼓励中心乡镇通过拍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冠名权、有限期承担企业广告等形式,增加中心乡镇建设的资金来源。

  3.强化小城镇经营。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拆迁、出让机制,建立土地收储和出让联席会议制度,科学规划,合理编制土地收储和出让年度计划,做到土地收储、出让规模适度、合理,实行净地出让,确保政府合理收益实现,为中心乡镇建设筹集资金。

  三、政策措施

  (一)基础设施投资方面

  1.列入省试点镇规划的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公交场站、防洪排涝、义务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省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在县(市)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省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省试点镇建设用地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当地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省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4.市直各部门要在项目争取和专项经费安排上向省试点镇倾斜,扶持省试点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5.规划编制经费要列入县、镇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每个省试点镇规划编制经费补助30万元,确保省试点镇规划按时完成。

  6.支持省试点镇开展造福工程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今年每个省试点镇单列安排500名造福工程搬迁指标,百户以上的集中安置点优先列入省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示范点,每个点3年内由省上给予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扶持。

  市中心乡镇比照执行以上1、2、3、4点基础设施投资方面政策。同时,市财政给予每个市中心乡镇规划编制经费补助5万元。

  (二)财税支持方面

  1.完善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县(市)根据省政府出台的“2010~2015年对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政策,县级从省试点镇分成的新增实得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给试点镇,专项用于该镇基础设施建设。

  2.企业在省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3.新入驻省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省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4.新入驻省试点镇的工业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第四年至第六年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予以拨补50%。

  5.对参与省试点镇建设的企业,用电工程建设给予适当优惠,用水按民用水价格给予优惠。

  市中心乡镇比照执行以上财税支持政策。

  (三)金融支持方面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试点镇延伸分支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同业合作,共同完善省试点镇金融服务,对新进驻省试点镇的金融机构由所在县(市)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省试点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支持省试点镇发展多元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继续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3.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鼓励加强银商合作,推广银行卡使用。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积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为省试点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

  4.扎实做好就业信贷支持工作,加大对省试点镇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重点就业人群的金融帮扶工作。

  5.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工业区和商业地产建设项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