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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明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对创投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创投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须通过省经贸委备案登记,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经贸委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经贸委提出备案申请。市经贸委要认真做好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受理工作,对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指导帮助其通过上级备案登记管理,协助上级经贸部门做好备案创投企业的年审工作。凡遵照本意见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

  (三)资金投向。国资类创业投资公司和政府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三明市中小高新技术、中小成长型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我市产业的发展。

  市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市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四)资本退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及市产权交易平台,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创业投资企业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交易时,市产权交易中心减免交易签证相关费用。政府优先组织和推介创业投资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投资退出变现。

  三、财税支持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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