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排污者付费规定。实行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内排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集中处理的付费规定,及时支付治理费用。对不按规定支付治理费用也未自行处理达标排放的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
3.清理违法排污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市环保局会同市外经贸局组织各县(市、区)在2010年11月中旬完成工业园区已入驻企业清理整顿,对未经环评审批的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补办环评无法通过审批的一律予以关闭;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已建治理设施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一律停产整改;对虽通过环保验收但验收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未落实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对已通过环保验收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并限产限排或停产整顿,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一律关闭。
对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将该企业环境违法的信息通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采取限贷、停贷措施。对未按要求向市环保局上报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影响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的县(市、区)环保部门,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二)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1.抓紧完成集中治理工作。除沙县金沙园完成园区集中排入沙县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外;计划排入城镇污水厂的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将乐经济开发区北郊工业园、建宁县翔飞工业园区、泰宁工业园区、明溪县经济开发区、清流经济开发区龙翔片区、尤溪经济开发区埔头园等7个园区中,宁化、将乐、建宁、泰宁、尤溪5个园区要在2010年底前将可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全部接入集中处理,明溪、清流2个园区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自建污水处理厂的永安尼葛园、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将乐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三元经济开发区黄沙园、沙县金古开发区等5个园区中,尼葛园必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其余4个园区要在2011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未确定污水集中处理方式的三元经济开发区(黄沙园除外)、梅列经济开发区、清流经济开发区金星片区、大田京口经济开发区和永安市埔岭汽车工业园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工程。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或者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园区,暂停工业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批。
2.要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采取单独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园区要做好配套管网,完善清污分流系统等工作,实现工业园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建成后的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扩建工程。
3.要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切实加强将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的监督管理,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其中排水量大于0.2万吨/日的印染、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必须于2010年底前安装排污口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对已接入和计划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当地政府要组织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全面清查区内排污企业行业性质、产能、用排水情况;组织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类别、性质、数量进行调查、甄别;组织建设等部门对接管排水许可进行科学论证。对电镀等不适宜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排放,原则上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确需接入的,由建设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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