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产业化运作。支持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鼓励工业园区内企业筹资建设、股份制运作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工业园区内排污企业按“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向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支付排污费用。县(市、区)政府负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划和监督,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未设立开发区管委会的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筹建和融资。
(三)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1.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自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将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和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以及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列入建设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限期于2010年底前按照省环保厅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建设规范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2.强化环保执法督查。由市环保局、监察局牵头会同经贸委、外经局、建设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工业园区,暂停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批。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行动的“土政策”,对违反规定继续执行或出台限制环保执法政策的地方,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实行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的日常环境监察和督查,对省、市确定的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停产关闭和“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后督查。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问题日常督查督办。
4.增强执法监管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切实扭转对违法排污行为查不到、抓不准、关不掉的现象。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明确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责任
(一)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是工业园区环境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落实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整治要求,并组织开展辖区内所有自行设立的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0年8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本辖区所有工业园区整治工作方案,抄送市环保局。
(二)部门联动
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实施监督管理,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工业园区环境整治的统筹协调,加强园区排污和污染源监管,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不按期完成整治任务、不正常稳定运行治污设施、违法排污的工业园区和排污企业,要提出“挂牌督办”、限批限排等处理意见并依法依规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给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