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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要求;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建设方案。
  (四)应当符合国家用地政策。
  (五)变电站、垃圾压缩站、消防站、医疗卫生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等对周边地区公众环境权益影响较大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同意意见。
  经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以复函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除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过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的土地,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规模应当与出让合同所附的规划条件一致,且无需再提供用地红线图。
  (二)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当综合考虑选址用地红线、用地预审意见及国家有关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政策划定,一般不得超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范围。确需超出的,超出部分应当补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第十九条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核发的规划条件,应当按照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的条件执行,并且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的形式提供。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及先行审批设计方案的道路、市政设施类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再提供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单位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申请人应当提交已更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其中属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用地单位变更的批准文件;属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取得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地单位组织机构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变更的,以复函形式告知申请人。
  依法在土地二级市场取得建设用地,无需办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手续;需要继续建设的,可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规定,直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提供关于变更理由和依据的详细说明,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仍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变更的,以复函形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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