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安全等,并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五)应当已经进行放线、验线,并且符合规划控制要求。
(六)建筑设计施工图建筑面积应当已经经过核算,并且符合规划控制要求。
(七)应当已经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八)按要求需要进行城市设计研究、交通影响评估或者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应当已经进行城市设计研究、交通影响评估或者通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的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等专家评审,且其设计符合城市设计研究成果、交通影响评估结果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经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以复函形式作出决定;决定不予许可的,以复函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变更建筑设计方案(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提供关于变更理由和依据的详细说明,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仍应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单位名称,应当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的证明文件,或者提供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变更的,以复函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筑设计施工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提供关于变更理由和依据的详细说明,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建筑设计施工图仍应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临时建设工程的,则应符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已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停止预售或者销售的证明及已购房业主的名单,并已取得已购房业主对修改方案的书面同意意见,同时提供上述业主的具体联系方式。
(四)不得将配套公建、停车场库等非经营性用房调整为经营性用房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筑设计施工图)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余情形以复函形式办理:
(一)变更强制性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变更建筑或者绿地布局、道路系统、竖向设计、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层数、高度、建筑退让或者建筑间距的。
(三)建筑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申请变更建筑设计施工图的。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筑设计施工图)进行局部或者细微的调整,且属于依法无需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的,无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