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制定示范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依据本实施意见,具体制定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与评审、科研与技术保障、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项目能耗实时监测和追踪问效等办法,用系列配套措施确保示范市建设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3. 建立产品导向目录。建立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引导技术及产品发展方向。
4.建立强制性推广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的监管体系,切实做到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经费补助
对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配套能力建设,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补助资金总额约15050万元,由中央财政、市本级财政、县(市)区财政共同筹措。其中,中央财政及市本级财政安排10200万元,各县(市)区安排4850万元。
1.示范项目建设补贴标准。太阳能按照集热器的类型,对采用纯玻璃真空管、热管、平板、U型真空管太阳能光热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每平方米集热面积分别给予400、440、460、500元的补助;地热能按照埋管类型,对采用水平埋管、桩基埋管、竖直埋管土壤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分别给予50、70、80元的补助;对采用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使用太阳能与地热能集成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上述几种技术类型每个项目的成本增量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补贴,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65%,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35%。
2.配套能力建设。为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配套能力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发和示范区(点)的建设,建立完善能耗监管平台,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耗监测,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验收,开展宣传、培训和教育等所需经费,列入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不超过资金总量的10%,在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3.实行以奖代补。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对运行效果较好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金奖励。具体考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4.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中央和市级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补贴资金跟着示范项目走的原则,由市财政会同市建委分批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财政要落实好配套资金,按照示范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各县(市)区要认真筛选示范上报项目,狠抓示范工作进度,对未能按照要求进度或质量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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