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实验区”建设工作机构。“实验区”建设是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战略,着力从质量层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实验区”建设实行省、市、县(区)三级管理。省教育厅成立“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副厅长任组长,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实验区”工作方案,审议实验区评估结果和重大问题协调。省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电化教育馆,负责“实验区”的日常管理,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实验区”工作方案、标准规范和验收办法,具体组织“实验区”申报、培训指导和评估表彰等工作,总结推广“实验区”建设工作经验等。“实验区”的组织实施由各市、县(市、区)具体负责。各市要相应成立“实验区”工作机构,根据省的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地区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县(市、区)的申报、资格预审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建立由县(市、区)政府统筹、教育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实验区”工作小组,切实推进各项实验任务。
(二)落实“实验区”建设经费。“实验区”建设采取“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建设方式。各地特别是“实验区”要设立义务教育信息化专项经费,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共同推进教育信息化,并确保专款专用。省对积极开展“实验区”建设的县(市、区)予以表彰。
(三)定期组织申报和评估工作。“实验区”的申报和评估工作采用定期组织的方式。从2011年起,各地市于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实验区”的基本条件审查和初评工作,并于每年的6月底前向省“实验区”工作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省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实验区”建设名单。
(四)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实验区”工作纳入教育强市、教育强县(区)、教育强镇、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指标体系,并纳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实验区”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定期开展“实验区”的自查自评工作,定期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实验区”工作情况。省将建立“一县(区)一案”制度,开展“实验区”专项检查,并根据督查和验收结果实行奖补。
《“以信息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验区”验收指标体系(试行)》另文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