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贵阳市教育局是工读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护教育救助工作。工读学校学生毕业后,可以升学、参军或劳动就业,不得受任何歧视。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在校学生,原学校必须保留学籍,经矫治教育后,继续回原学校接受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审批。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发现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和救助。经过审批应当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查找其下落并敦促他们入学。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案件时,要严格遵守《
未成年人保护法》、《刑诉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十二周岁至十六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六周岁以下的青少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贵阳市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落实办好工读学校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 贵阳市教育局要选派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教学业务和教育规律,并具有一定教育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工读学校的校长,领导日常的教育、教学和行政业务。根据需要,公安部门可以选派一名符合条件的干部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工作。
第十条 贵阳市教育局要按照标准配齐、配强工读学校师资队伍,对于不适宜从事工读教育的教师要坚决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