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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抓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法开展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务必要按照市里规定,配备好“四类人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委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人员、仲裁员以及乡村调解员。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组织和选任有明确规定,委员数量和副主任人数由各地作出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人员是调解仲裁活动开展的基础力量,承担着受理仲裁申请、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档案等多项重要职责,各地要认真分析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队伍的数量和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积极会同有部门,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增加专门编制、调剂编制、抽调有关人员等方式,研究解决必要的工作力量。市农委已将各地调解仲裁骨干人员培训列入今年计划,各地要高度重视人员培训工作,加快培养一支通法律、懂政策、知程序、善审理、有监督的调解仲裁员队伍。

  三、抓紧制定调解仲裁制度

  调解仲裁制度和有关文书是依法、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的制度和工作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委员会示范章程》以及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3号)对调解仲裁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包括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职能职责,仲裁员职责、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等。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将它细化,以便于实际掌握和操作,务必要避免由于制度的缺失或缺陷,影响到调解仲裁活动的公正性、有效性。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正抓紧制定有关文书,为了推进调解仲裁活动顺利开展,各地可按照法律要求,对所需文书先行规定,待国家有关文书样式下达后,予以充实和完善。

  四、积极为调解仲裁活动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调解仲裁实践表明,开展调解仲裁活动所需经费包括案件调查费、资料费、仲裁员费、档案设施费、调查取证设备费以及日常工作所需费用等。同时也为了方便仲裁,维护庭审秩序以及树立仲裁形象,应尽可能地提供固定的调解仲裁场地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各地要实事求是地做好经费测算,充分利用农业部门系统的资源,力所能及地为调解仲裁活动创造条件,同时更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务必要按照法律要求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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