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当前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通知
(渝国资[2010]5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局、办、科)及有关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推动区县(自治县)国企改革发展,现将当前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和《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优化区县(自治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区县(自治县)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区县(自治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分别代表”的原则,区县(自治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本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2.坚持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依法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3.坚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理顺市国资委与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的关系,市国资委承担对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支持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区县(自治县)政府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资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