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完善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市场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各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四是完善集体决策和会审制度。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基准地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出让、出租、划拨用地审核报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等事项都要纳入集体决策和会审的范围。国土执法监察机构要参与会审决策,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参与会审的各内部机构人员对会审意见负责。
五是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逐级加强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颁发土地证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
1.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1)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用地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实行每天巡查制,国土资源所所长为巡查第一责任人,应当主动参加动态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拟建(如现场堆放施工材料的,要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苗头)、在建、新建用地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突出检查有无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等行为。要加强对违法用地高发、易发地区的巡查。
(2)各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用地动态巡查的组织实施、检查与指导。县(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应当每月安排人员组织实施动态巡查,并注重点面结合,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重点,选择一至两个重点乡镇(街道)进行抽查。
(3)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负有检查、考核与指导责任。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每季度巡查不得少于1次。重点检查各县、区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拟建、在建、新建项目用地手续合法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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