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国土资源局接报违法用地情况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并视情况可立案查处,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违法用地的性质和现状描述;继续建设的现场影像资料;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对违法用地情况制止过程、落实措施和立案查处情况;《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分工、制止过程和采取措施情况等;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情况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建议。
5.建立土地违法案件联合查处、移送和抄告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建立人民检察院、法院以及监察、公安、财政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对于实施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地方政府及时组织实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实施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要及时移交财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抄告制度。对举报和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城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四)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1.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问责机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管问责机制,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被问责,将进一步细化责任,按照责任递推的原则,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逐级追究责任。
2.严格土地执法效能考核
各级政府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列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违法用地的发案率、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案件处理的落实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拟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成效显著的县、区和乡镇给予用地计划指标或奖金奖励;情况较差的,给予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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