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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十七)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各主体班次设立相应级别的专(兼)职班主任或实行项目小组负责制,专门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二十八)行政学院要加强同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学员派出单位的联系,共同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强对学员的考核,及时向学员派出单位反馈学员在学院学习期间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

  (二十九)行政学院学员要遵守纪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八、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三十)行政学院要全面加强教学、科研、咨询、管理和后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要大力培养、使用现有人才,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公务员培训新要求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队伍。

  各级政府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把行政学院干部流动纳入整个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安排。

  (三十一)甘肃行政学院要重点加强教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力度,培养和引进有较高科研、咨询工作能力的优秀人才。要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培养、使用,通过挂职锻炼、进修培训、社会调研、项目负责等方式,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建立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兼职教师库。

  (三十二)行政学院的教师应当做到: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的能力。

  (三十三)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行政学院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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