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三)依法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四)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查处违法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场所、学校卫生等生活、生产、学习环境的卫生,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法查处各类大案要案;
(七)指导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
(八)督导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九)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十)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十一)受理查处举报投诉;
(十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实、处理和上报;
(十三)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十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十五)负责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七)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十八)负责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卫生指导与服务,宣传卫生法律法规;
(十九)承担上级交办或督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二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五、综合执法具体实施
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指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实践的需要。卫生监督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实施综合执法,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是解决当前监督执法所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大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有效的卫生监督资源,同时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改变以往分散单一的专业执法模式,加强以区域责任制为主的职责分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片区管理执法模式,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新的执法模式不仅在职能上体现综合执法,更有利于培养综合型的执法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