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公场所布置整洁、美观、明亮,单位整体环境整齐、优美、舒适。(5分)
(三)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公共卫生设施配套,有专人保洁管理,灭“四害”、“三废”处理达标。(5分)
第八条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负责,逐级评定。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示范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要组织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开展本辖区内示范单位评定工作。
第十条 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评定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示范创建活动协调小组统一申报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第十一条 在命名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时,省民政厅示范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要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体研究,严把审核关,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经审核后确定的名单在《广东民政》杂志和广东省民政厅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由省民政厅发布命名决定、授予奖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由省民政厅示范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在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中向民政部推荐申报,经民政部纠风办审核,报民政部审批并命名。
第十三条 被命名授牌的示范单位发生违反创建标准的,应及时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一)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法律上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三)发生大案要案,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
(四)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