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
(二十三)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科学核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家庭贫困幼儿、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制度,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监管、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各类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十四)完善督导评估和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把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学前三年普及程度等纳入学前教育督导内容,列入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