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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公文报送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公文报送情况的通报
(甘政办函[2010]83号 2010年8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 2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甘政发[2007] 62号,以下简称《细则》)发布以来,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报文单位”)认真按《办法》和《细则》规定处理报送公文,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但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机构改革、人事变动等因素,报文单位报送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在文种、格式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公文质量呈下降趋势,退文增多。各市州政府公文相对规范,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公文错误较多,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据统计,2010年上半年,报文单位报送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共1311份,因错退回重报597份,占报送公文总数的45.5%(其中,第一季度287份,占第一季度报送公文总数的43%,第二季度310份,占第二季度报送公文总数的54%)。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0年上半年报送公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文格式不规范。
  1.发文机关标识不规范。部分单位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名称、字体、位置不符合《办法》和《细则》规定。
  2.发文字号不正确。部分单位行文时,发文字号不统一,有的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发文字号,有的单位在发文字号中加人处室代字,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3.上行文签发人标识不符合规定。《办法》和《细则》规定,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指由上级机关任命主持本机关全局工作的人。但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此规定,由非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文件。有的单位联合行文,只有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没有联合行文单位其他签发人姓名。
  4.公文标题不规范。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及文种三部分组成,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有的公文标题省略发文机关,有的随意使用标点符号,有的文字冗长,且词不达意,有的介词或动词重复,有的标题与正文之间的距离过大,不符合公文规范。
  5.公文文种和主送单位错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并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厅(室),但有的单位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文件时,主送单位写成省政府办公厅,有的单位报送公文使用“建议”这种不属于行政机关公文种类的文种;个别单位使用便笺纸印制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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