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文附件标注不当。公文附件是对正文的重要补充,与正文都是公文的重要内容。有的单位行文时分不清正文和附件的关系,常将正文的内容作为附件标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将上报的工作总结、请求批转或转发的主体内容作为附件;单独装订的附件没有标注发文字号;有的附件前后标注不一致,位置不准确。
7.公文附注标识不准确。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事项等情况的说明,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但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拟制的公文,没有按规定标注附注,或位置不正确、要素不全。
8.印章加盖错误。《细则》规定,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纳印章时,应调整行距、字距,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在空白页标注“此页无正文”。但省政府收到的联合上报公文都是将行文单位的印章全部加盖,且仍存在空白页标注“此页无正文”的现象。
9.版记标识不规范。版记主要包含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二维条码等要素,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少数单位对版记的标注重视不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题词标引错误。绝大多数单位标引主题词,既没有遵循主题词标注的原则,也不能准确反映公文内容。二是抄送机关的范围比较混乱,有的将内部发文范围和存档情况反映在上报公文上;有的主送省政府的公文,又将省政府领导同志列入抄送范围。三是位置不准确。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但多数单位没有按照这一规定进行标注。
(二)行文不符合规则。
1.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在呈送省政府的“报告”中提出一些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违反了“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规定。
2.请示一文多事。有的单位报送的“请示”一文多事,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在公文办理时无法确定主办部门,影响了公文的正常运转。
3.越级报送公文。个别单位对应逐级行文的正常事项,进行越级请示和报告,没有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4.本应联合行文的各自行文。有的单位对同一事项本应联合其他部门行文却自行行文,违反了行文规则。
(三)文字错误和文印质量较差。
1.错字漏字现象频出。有的单位对公文审校不严不细,公文中经常出现错字漏字,有的甚至在标题中出现错字别字。
2.单位名称简称不规范。省政府办公厅于 2010年3月就省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专门发文进行了规范,但有少数单位上报的公文中,对涉及到的单位名称仍不使用规范化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