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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开展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建筑劳务实名制工作的通知


  省建筑劳务基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指导、组织中级工(含)及以下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证书工作。

  二、积极推进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

  (一)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做好技能培训。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行河北省分行印发的《河北省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及一卡通实施方案》(冀建市〔2010〕681号)要求,在全省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将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持证上岗作为实名制管理的保障措施,并将职业技能培训情况作为建筑劳务人员上岗和录入实名制“一卡通”信息的依据。

  (二)培训目标。各地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行河北省分行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及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市〔2011〕145号)要求的实名制发卡任务目标,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完成任务目标要求,做到全覆盖和应保尽保。

  (三)信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施工企业要建立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档案,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参加技能培训、鉴定以及技术等级晋升等内容,为制作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一卡通”提供准确、翔实的资料依据。

  三、制度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把开展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作为促进农民工就业和稳定就业、加快建筑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建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和有效措施,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推进。

  (二)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建筑劳务实名制发卡任务目标,制定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落实目标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建筑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和创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农民工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四)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争取把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利用国家就业、扶贫、阳光工程等各项职业培训资金,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用于职教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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