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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通过提高租金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坚持谁准入谁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推行租金“先收后补”的方式,积极应用“一卡通”、“智能门禁系统”等新技术,为及时退出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尽快出台《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制度配套工作。各县(市)区委、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组建小区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小区的日常管理,争创文明社区。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公司,搭建优良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保障对象关爱小区、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七、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图集库,设计方案力争全国获奖;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

  (二)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预算,创优质的“四保一创”活动,完善日巡查、周抽查、半月督查、月小结讲评等检查制度,流动红旗等评比制度,工地开放日、企业自我监督、企业互相监督、社会力量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专业机构监督等监督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

  (三)建立示范项目奖励制度。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市区每年至少要建设2至3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任务量较大(总量超过500套)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建设1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确保全市每年要有不少于2个项目被评为省级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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