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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8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京价(检)字〔2002〕217号)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格牌的制作、安装由收费停车场自愿选择,既可到推荐的生产单位定做,也可找其他生产单位制作。
  二、市管停车场,价格牌应在8月1日前安装完毕;区(县)管停车场,价格牌应在9月1日前安装完毕。9月1日后未使用经市物价局监制的价格牌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市管停车场在8月1日前,区(县)管停车场在9月1日前,应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明示新的收费标准,未予明示的,一律不得按新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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