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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办理涉港、澳、台、侨的儿童收养登记;推行婚俗改革。

  (八)负责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监管,协调督促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按规定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社会工作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新闻报道、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信访和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民政信息化建设;参与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计划;负责民政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协调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牵头拟订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部门资金预决算;协助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民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系统的基建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处(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依法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违法社团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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