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
(新政办明电[2010]3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
自2009年4月,我区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进一步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及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1、开展种植业食品安全整顿。
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管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重点打击无证照经营销售农药等农资产品“黑窝点”;加强种植业GA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推行农产品生产准出制度;根据国家标准,修订自治区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