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食品进出口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日常监管;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促进企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六)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强化许可管理,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及时注销许可证行为;针对重点问题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的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业主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责任落实;落实索证索票,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完善追踪溯源制度;创建示范工程,加强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健全应急机制,科学、有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八)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生产销售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畜禽屠宰的生产经营;强化检疫检验制度,杜绝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加大畜禽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九)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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