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适用《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确认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无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当事人签订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一般应当认定该开发经营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已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审查合同标的物是否具备转让、交易条件。如果当事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属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地产范围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上述禁止转让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5.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6.合同成立,但因当事人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强制赋予合同生效条件后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