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在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
12.合作建房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约定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该项目公司享有,均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
13.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由提供资金一方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名义单独经营,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这是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同。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二十二条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补交税费。
14.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由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经营,提供资金一方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这是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借贷的合同。由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5.合作建房合同虽然约定合作各方共同经营,但为了逃避交易税收而又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项目以原土地使用者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视为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依照《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并责令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补交税费。
16.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土地使用权已经变更登记到合作各方的名下,其中的一方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该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土地使用权尚未变更登记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由于转让方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依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该转让合同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