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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消防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2.行业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责任。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督促本系统、行业所属单位于第一季度前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本系统、行业所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和考评,每季度不少于1次,重点抓好 “四个能力”年度达标任务的单位达标工作,行业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要检查本行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控制室专业人员值班制度,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并督导本行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机制和全面加强“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同时在本行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9月份前,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立项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本行业所属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制订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落实整改经费,确保9月30日前全部整改完毕。

  3.公安消防机构责任。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目标责任书的实施意见,细化推进完成目标责任的具体措施和考评办法。适时提请政府开展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考核、奖惩。提请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定期召开年初消防工作会、季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请政府出台职能部门和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收集职能部门对目标责任书的检查考评和行业主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汇报。

  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对已编制消防规划的建制镇,在3月份以前要明确今年需要完成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确保10月份以前完成今年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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