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要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对村寨、社区、城乡结合部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公安派出所加强“五小场所”的火灾事故防控,落实“老幼妇弱病残酒”等消防安全重点户的管理工作,遏制“小火亡人”频发态势。
六、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
1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要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文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每季度组织其社区、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社区、农村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科学的消防工作评价、奖惩机制,抓好消防组织、制度、职责、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火灾防控功能。要依据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和《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结合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部署,于2011年3月30日前督促发改、财政、民族、宗教、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文化、旅游、电力等部门把农村消防安全纳入支农项目规划,推进农村消防寨改、房改、灶改、水改、电改、路改等“六改”工程建设,普遍开展有消防组织、有规章制度、有消防规划、有消防队伍、有消防设施、有消防水源、有宣传氛围、有考评奖惩的“八有”目标建设,努力根治农村“小火亡人”和“火烧连营”火灾;农村成片危房改造经消防审查合格率100%,房改、电改、水改、灶改等改造率100%;民族文化旅游村寨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达到“1队2池2泵”要求,深入推进农村消防“六改”工程,试点推行农房灾害保险;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旧营房改造的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15.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要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加强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和冬春季节火灾高发期的消防宣传,并深化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防火自救的能力;督促、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解决必要的消防业务经费,年内组织开展对村寨、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得少于4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并且组织实施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年内不得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