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建项目和采区(系统)接替类改建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查核准,其他改建项目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省属矿由省能源集团公司审查),其中,涉及井口数量、位置发生变化的改建项目在审查核准前应先征得省经贸委书面同意。其他改建项目的核准文件应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权属煤炭子公司不再审查核准薄弱环节技改类的改建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二)把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关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谁核准、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仍按福建煤监局《建设监察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扩建和采区(系统)接替类改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贸委审查批准,其他改建项目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省属矿由省能源集团公司审查)。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资源赋存情况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设计批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指井口位置数量、开拓方式由平硐开拓改为斜井或暗斜井开拓)调整以及总投资变化达30%及以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省经贸委报告,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含修改)的审查工作要根据有关部门职能分工,按照“分别受理、共同审查、各自批复”的原则组织开展,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各级各部门、设计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关于做好煤矿矿井设计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339号)要求开展设计及审查工作。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万吨/年,改建项目的生产能力一律表述为“按原有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和扩建项目应明确设计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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