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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五)提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42号)、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关于煤矿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0〕55号,以下简称《新建竣工通知》)、福建煤监局《建设监察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和验收标准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1〕1号)的有关规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同时,要与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进一步减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煤矿新建项目和设计能力为9万吨/年及以上改、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的综合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验收由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共同组织、联合办理。设计能力为9万吨/年以下改、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参照《新建竣工通知》,采取联合办理形式同步开展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前的省级现场核查也采取联合办理形式同步开展,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的相关审查审核工作一并同步办理,尽量减轻煤矿企业负担。
  二、强化监管,督促煤矿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等5部门《整合技改通知》、福建煤监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9〕24号,以下简称《施工安全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督促煤矿建设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落实好防范事故的各类保障措施。
  (二)加大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力度。各级各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煤监局等3部门《施工安全通知》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管理。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权属子公司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当月的建设进度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并予以登记,重点核实当月进尺数和火工品消耗量,凡施工进度与火工品消耗量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停止建设并按提供虚假情况立案查处;在开展月度现场验收时,要在井下相应地点设置施工进尺验收固定标志点,凡擅自移动或破坏标志的,一律停止建设并按提供虚假情况立案查处。同时,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情况月报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调度,及时上报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图和煤矿建设项目进度表,凡当月未及时上报的,一律暂停该地区(单位)建设项目有关审查审批手续。对于没有按时逐月上报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暂停受理其建设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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