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负责部门
| 相关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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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扩建钢铁、冶金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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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气、太阳能、煤层气、生物质秸秆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量。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交通运输委、市科技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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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三环线以内污染严重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或提标治理。
|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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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进工业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市工信委
|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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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任务,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加大钢铁、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全市燃煤火电厂应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安装脱硝设施。
| 市环保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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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安排资金推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无燃煤区建设、重点行业脱硝等重点项目,同时加大环保专项资金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科普宣传工作的支持力度。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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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推进城市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面积。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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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格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167号),有效控制建设工地扬尘污染。
| 各区人民政府
| 市城市管理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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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实施城区入市口机动车辆清洁抑制行车扬尘污染工程
|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
| 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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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改变城市主干道清洁方式,逐步推广机械收尘和实施喷水降尘工程。
|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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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无燃煤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 市环保局
| 市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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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严格控制燃煤污染,建成区拆除单台10T/h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控制新、扩、改建燃煤锅炉。
| 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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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
|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 市交通运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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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酸雨、细颗粒物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
| 市环保局
| 市气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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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到2013年底前,完成市控以上重点企业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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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强化科技支持,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机理研究和灰霾天气、臭氧污染及异味控制研究;加大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 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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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完善考核制度,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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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大科普宣传力度,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 市环保局市科技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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