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为优化我市产业、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推行能源清洁利用,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确保“十二五”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的实现,根据《郑州市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同时本着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行动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以及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惩内容
1.各县(市、区)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改造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任务,并符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洁净燃料改造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69号)要求,经市环保部门核定确认后,给予当地政府每1蒸吨锅炉2万元奖励,每拆除一根废弃烟囱1万元奖励;给予拆除锅炉单位每1蒸吨3万元奖励,改造为清洁能源的每1蒸吨2万元奖励。
2.各火电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布袋除尘器,完成除尘设施的提升改造任务,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每万千瓦10万元奖励;建设烟气脱硝设施任务,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每万千瓦20万元奖励。
3.单台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硫治理和除尘设施提升改造任务,并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锅炉单位除尘设施以每10蒸吨20万元、脱硫设施每10蒸吨15万元奖励。
4.建材、冶金、耐材等重点行业完成烟气脱硫治理、烟气脱硝设施建设任务,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烟气脱硫设施5万元/万吨(生产能力)奖励,烟气脱硝设施10万元/万吨(生产能力)奖励。
5.对工业窑炉企业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日用气量5000立方米以下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日用气量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市城区内施工单位能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进行排污申报,按时缴纳排污费。并能积极按照省环保厅发布的《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中的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进行控尘、降尘,且周围居民反映良好,经市环保局考核达标后奖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