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预警。当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燃气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五、建立健全燃气服务和燃气使用制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燃气使用安全率
进一步完善服务制度。一是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在供气、指导用户用气、燃气设施检查和标准化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普遍服务;管道燃气经营者还应切实履行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二是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采取自行质量检测或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等方式,对所供燃气质量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向燃气用户供应持续、稳定、安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者所供应的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三是燃气经营者应建立检查与维修保养制度。坚持定期对燃气设施及燃气用户的燃气器具进行检查与维修保养,同时还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认真落实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燃气用户应当落实燃气使用制度,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和连接管等,并定期缴纳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所有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等。燃气用户应严格按照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科学、文明、安全的使用燃气,努力提高燃气使用安全率。
六、建立健全燃气设施保护制度,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设施保护制度,积极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于2011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进行一次重新划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占压地下管线;进行爆破、打桩、挖掘、取土或者动用明火;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等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活动。有关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应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应当坚持燃气设施保护制度,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坚持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隐患和问题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