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拆本使用发票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八)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九)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一)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
第五条 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主管国税机关举报电话或12366进行举报;
(二)上门举报,直接到各级国税机关进行举报;
(三)信函、互联网、传真举报;
(四)其他举报方式。
第六条 国税机关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按规定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及相关证据。对采取匿名举报的,可让其预留一个自行设定的密码,或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举报查处
第七条 国税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在受理举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对查实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罚;对有重大逃避缴纳税款嫌疑的,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实无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单位须上报详细的检查情况书面材料;对不按规定查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要按规定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