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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1、独栋商品住宅:8%;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6%;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5%。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情形应当核定征收的,不分房地产类型,一律按取得转让收入的8%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类型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界定。

  三、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或文件条款废止:

  1、《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地税三发(1996)123号)。

  2、《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宁地税发(1998)252号 、宁国土(1998)220号)第三条第4款。

  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2]243号)第二条。

  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71号)

  5、《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宁地税发〔2009〕134号)。

  6、《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宁地税发〔2010〕104号)第一条。

  7、《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154号)。

  8、《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9〕133号)。

  9、《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宁地税规字〔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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