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告知函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告知函
3、职业卫生执法双项告知行动汇总表
附1:
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告知函
(用人单位名称)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五条和第
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报具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具体要求是: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3、建设项目完成试运行一年内,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验收,并逾期不改正的,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特此函告。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附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告知函
(用人单位名称)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十二条和第
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针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