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实施由具有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实施或具有主治(及以上)医师资格的进修或培训医师在本院医师严格指导下实施;内镜下介入手术由具有内镜介入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内镜介入临床应用能力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四)实施纤维支气管镜诊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纤维支气管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该项技术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适应证、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等。
(七)医师实施纤维支气管镜诊疗,必须由术者亲自诊查患者,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严格按照器材说明书要求使用纤维支气管镜诊疗器材,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纤维支气管镜诊疗器材。
2、使用药品和置入器材均要认真登记在案。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纤维支气管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呼吸内科床位不少于60张。
2、具备内镜介入手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纤维支气管镜诊疗病例600例以上,其中各类介入手术20例以上。
3、有至少3名具备内镜介入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不少于2名。
4、有与开展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等条件。
5、举办过与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内镜诊治技术培训班或承担国家级或省级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