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评估服务收费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申请或有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资产评估协会视情节给予行业自律惩戒,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的;
(二)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资产评估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赴国外、境外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以前省内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一)一般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以交易、出资、改制改组、清算、租赁、课税、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