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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4.鉴定要求:逐项填写要求鉴定单位根据案件情况需要了解物品的有关属性、特性、指标含量等方面情况,文字应采用技术术语。
  5.提交结果时间:填写要求鉴定单位提交报告的时间。
  6.鉴定结果:填写要求鉴定单位提出鉴定报告书,并对所做的结论负责。鉴定单位所提交的鉴定报告书上应注明鉴定人员的职称,加盖鉴定单位公章,并由鉴定人员签名。
  7.发文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印章,并署明日期。
  十六、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应当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全称,不得使用简称、略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的姓名。
  3.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利等。(1)违法事实:逐项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行为性质、造成的违害后果等。叙述文字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的条文内容相吻合。违法行为应与《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内容相吻合。(2)处罚理由:填写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其具体的规范条款,不能是处罚条款。(3)处罚依据:填写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其具体的处罚条款。(4)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填写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应合法定权限、裁量适当。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采用大写。(5)告知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地址、联系人及电话、邮编。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下达《听证告知书》。
  4.告知时间: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任何阶段。
  5.告知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印章,并填写下达的日期。
  6.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7.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十七、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时间:填写陈述、申辩的起止年、月、日、时、分。
  2.地点: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地点。
  3.陈述申辩人:填写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电话、联系地址、邮编。
  4.承办人、记录人:填写承办人、记录人姓名。
  5.告知事项:开始记录前,应告知陈述、申辩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说明原因。
  6.陈述、申辩记录:应客观、公正地记录陈述申辩人的原话原意。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应完整记录。
  7.文书确认:(1)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将笔录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当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或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2)承办人及记录人应当分别在笔录终了处签字、注明日期。
  8.其他:(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承办人员要询问被调查人“对违法事实是否还有陈述、申辩意见。”确认当事人是否还要陈述、申辩。(2)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3)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需要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注明。
  十八、听证告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告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具有听证权利的法律文书。
  符合听证条件是指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略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的姓名。
  3.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应当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以及相应的条、款、项;应当载明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地址、告知书发出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文书中所称的“3日”应当是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应相应扣除。
  4.告知单位:本文书应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印章,并填写告知书下达的日期。
  5.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6.其他:被处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的,应在告知听证权满3日后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十九、听证会通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会通知书是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时,向当事人发出的通知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全称,不得使用简称、略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的姓名。
  3.通知内容:(1)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2)听证会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时间填写举行听证会的年、月、日、时、分;地点填写举行听证会的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两名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据实填写。
  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不能是本案件的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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