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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并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责任,确保如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等(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下属企业名单,与企业落后产能情况一并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下同)。

  (二)每年2月底前,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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