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年4月底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任务分解到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纳入市级考核的有关企业,并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四)每年12月底前,列入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落后产能要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12月5日前,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有关企业向所属区县(自治县)或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企业验收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12月15日前,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完成对所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现场检查和初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出具书面初验意见报市领导小组。12月底前,市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现场检查验收要求详见附件3,验收意见格式详见附件4)
(五)次年1月底前,市政府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六)次年3月底前,做好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工作组对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现场检查考核准备工作。
四、奖惩措施
(一)市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于考核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部门要在资金安排、项目核准和审批、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三)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区县(自治县)、企业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停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四)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融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五)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